由于本章中探讨的归责原则主要是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为核心,因而在考察责任构成要件时,也以此为中心。至于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不具有特殊性,应当直接适用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
损害是机动车事故责任承担的前提。《》第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只是规定了损害,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损害类型。《》第将损害分为两类,即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损害主要包括两类:
其一,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第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第和第规定的各项损害。”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经常会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害。人身伤亡的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第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是《》第规定的精神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不包括机动车一方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尽管“本车人员”和机动车一方也可以成为受害人,但是其损害的赔偿并不适用《》第六章的规定,而应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
发生机动车事故后,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后来受害人又因病情恶化而死亡,究竟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还是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而不必再赔偿残疾赔偿金。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仅赔偿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应当仅支付至受害人死亡之前。当然,如果受害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行为人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 机动车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人身伤亡 过错责任 精神损害